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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519号
原告:***,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原告:***,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正通街182-184号2楼。
负责人:周吉英。
被告:肖兴元,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其他不详。
被告:四川煜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理塘县高城镇团结本段51号。
负责人:贺林满。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肖兴元、四川煜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