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民初2811号
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大树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亮,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华,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
被告:郴州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月形路乾景月馨圆1-6#栋地下室-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双云。
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耀萱
书 记 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