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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元,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巍。
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鄂0191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120元,已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娜
书 记 员  王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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