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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74号
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元,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DM201842010000001453;保险金额:人民币52万元;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120元,由申请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审理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娜
书 记 员  王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