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集利信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集利信通门窗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2067号
原告:天津集利信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汪爱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原告天津集利信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集利信通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集利信通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0元,减半收取计12130元,由天津集利信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