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3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虢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住所地山**省章丘市市。
法定代表人:李宗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
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