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城武路51号甲栋1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虢某。
被执行人: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青岛市利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203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03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