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34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城武路51号甲栋1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虢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优未来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八一路交汇华润万象汇12层第L229号13层第L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英磊,男,该公司华润万象汇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国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诉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优未来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姚国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以“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