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优未来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34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城武路51号甲栋1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虢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优未来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八一路交汇华润万象汇12层第L229号13层第L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英磊,男,该公司华润万象汇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国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诉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优未来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姚国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以“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