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415号
申请人: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5448874M。
被申请人: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坊市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892556919。
申请人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1658.79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标的可实施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