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706号
原告: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韩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潘瑞娟,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亩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音声,男,1985年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亩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而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