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盾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9673号
原告:山东盾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孟张村中和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园,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2-501。
法定代表人:许福功,总经理。
原告山东盾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盾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其催收后在合理期限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盾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春龙
书记员杨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