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2-501。 被执行人:山东天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青年创业园E座8层80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58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446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