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12民初4828号
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61839092A,住所地***市***长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即支付工程款67万元及利息28106.64元(以20万元、20万元、27万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3.7%分别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3.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判令***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于2011年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对歌城营业场所一楼门厅、门头、三楼进行改造。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8月26日,**在《工程欠款明细》上签字确认,结欠淮安市零点KTV装修工程款83万元、零星维修工程款1万元及其他款项合计107万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支付20万元,余款在2021年支付。截止2022年3月23日,**尚欠我公司款67万元。此外,**与***是夫妻,淮安市零点KTV为个体工商户,由**、***共同经营,并于2014年11月6日注销。
**、***辩称,**认可尚欠品臻公司装修及欠款67万元,但该笔款项是由多笔装修欠款及借款累加形成,其中,华西别墅装修欠款不属本院受案范围,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案由,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尚欠款67万元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与***无关,***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品臻公司主张欠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3月20日,**以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名义(甲方)与品臻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工程内容为一楼门厅改造、门头改造(含通风系统)及旧装修拆除。承包形式为材料人工全包。工程期限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6月25日竣工。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1.工程总造价为195万元。2.付款期限及方式:A、预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给乙方10万元;B、进度款: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在工程进行中支付至总工程量的60%。C、结算款:竣工后,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2011年前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0%,剩余款项为维修保证金,在2012年12月30日支付,若乙方在免费保修内未能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维修,则甲方有权拒付维修保证金。品臻公司依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2016年8月26日,**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明细”,载明:“一、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13万元、淮安三层零点KTV装修工程款83万元、零星维修工程款1万元,工程款合计97万元。二、2015年**借款10万元。合计欠款为107万元,还款时间为:1.2017年还款20万元;2.2018年还款20万元;3.2019年还款20万元;4.2020年还款20万元;5.2021年还款27万元,若资金紧张还款时间延续。”
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系**个人经营,于2003年2月12日经开业核准,2014年11月6日经注销核准。
**与***于1997年1月20日登记结婚。
**已支付品臻公司款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明细、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结婚登记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品臻公司诉称,**已付款40万元,双方没有明确区分为工程欠款明细中哪一笔款,我公司认为是还华西别墅13万元、**借款10万元、维修工程款1万元及部分零点KTV装修款,剩余欠款67万元为零点KTV装修款。**辩称,已付款40万元是支付零点KTV装修款84万元的部分款。
**对品臻公司主张的利息时间及利率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为工程欠款明细尾部注明“若资金紧张还款延续”约定。
品臻公司主张***与**共同还款,***不同意。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将自己经营的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的门厅、门头改造及旧装修拆除发包给品臻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品臻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工程欠款。品臻公司依据**于2016年8月26日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明细,以及扣除**已付款40万元,主张**尚欠款67万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由于经**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明细中对华西别墅、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的装修款,及**借款10万元的数额明确,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采信品臻公司对**已还款40万元的说法,即认定**付款40万元为已支付华西别墅装修款13万元、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装修款17万元。为此,品臻公司要求**支付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工程欠款67万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已还款的辩解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品臻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率未约定,故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息。
关于***应否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主张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为其个人经营,营业执照虽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且无法区分,故品臻公司主张要求***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1元,减半收取计5390.50元,诉讼保全费3870元,均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5)。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