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民终3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61839092A,住所地***市***长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审判员独任制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品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确认上诉人已支付的款项并不含有10万元借款,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已支付的40万元认定为支付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13万元、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装修工程款17万元错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双方对于欠款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该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已支付的40万元为归还负担较重的债务,即淮安零点KTV装修工程款83万元的债务,故**所借的10万元并未偿还给被上诉人。即使40万元不被认定为清偿负担较重债务,也应当被认定为按照比例进行清偿。2.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涉及民间借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不同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品臻公司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均无担保的债务以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履行,对此不应简单理解为金额大小,而应理解为利率较高的债务较于利率较低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个人债务较于连带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淮安市零点KTV装修工程款、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的给付应当优先抵充仅有**一名债务人的**借款10万元,该款项优先抵充对债务人也有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负担相同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根据两份合同约定华西别墅的装修工程款于2010年12月30日全部到期,淮安市零点KTV的装修工程款于2012年12月30日全部到期,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优先到期应当优先抵充,故即便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关于已付款40万元视为支付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13万元、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淮安市零点KTV装修工程款17万元认定事实清楚。2.根据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定,**借款已优先抵充,不存在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上诉人将事实清楚、债权数额明确的纠纷拆分为三个诉讼分别起诉,明显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拖延还款时间,故上诉人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品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工程款67万元及利息28106.64元(以20万元、20万元、27万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3.7%分别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3.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20日,**以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名义(甲方)与品臻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工程内容为一楼门厅改造、门头改造(含通风系统)及旧装修拆除。承包形式为材料人工全包。工程期限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6月25日竣工。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1.工程总造价为195万元。2.付款期限及方式:A、预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给乙方10万元;B、进度款: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在工程进行中支付至总工程量的60%。C、结算款:竣工后,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2011年前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0%,剩余款项为维修保证金,在2012年12月30日支付,若乙方在免费保修内未能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维修,则甲方有权拒付维修保证金。品臻公司依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2016年8月26日,**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明细”,载明:“一、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13万元、淮安三层零点KTV装修工程款83万元、零星维修工程款1万元,工程款合计97万元。二、2015年**借款10万元。合计欠款为107万元,还款时间为:1.2017年还款20万元;2.2018年还款20万元;3.2019年还款20万元;4.2020年还款20万元;5.2021年还款27万元,若资金紧张还款时间延续。”
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系**个人经营,于2003年2月12日经开业核准,2014年11月6日经注销核准。
**与***于1997年1月20日登记结婚。
**已支付品臻公司款40万元。
品臻公司诉称,**已付款40万元,双方没有明确区分为工程欠款明细中哪一笔款,品臻公司认为是还华西别墅13万元、**借款10万元、维修工程款1万元及部分零点KTV装修款,剩余欠款67万元为零点KTV装修款。**辩称,已付款40万元是支付零点KTV装修款84万元的部分款。
**对品臻公司主张的利息时间及利率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为工程欠款明细尾部注明“若资金紧张还款延续”约定。
品臻公司主张***与**共同还款,***不同意。
一审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将自己经营的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的门厅、门头改造及旧装修拆除发包给品臻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品臻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工程欠款。品臻公司依据**于2016年8月26日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明细,以及扣除**已付款40万元,主张**尚欠款67万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由于经**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明细中对华西别墅、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的装修款,及**借款10万元的数额明确,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采信品臻公司对**已还款40万元的说法,即认定**付款40万元为已支付华西别墅装修款13万元、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装修款17万元。为此,品臻公司要求**支付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工程欠款67万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已还款的辩解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品臻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率未约定,故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息。
关于***应否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主张淮安市零点KTV视听歌城为其个人经营,营业执照虽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且无法区分,故品臻公司主张要求***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1元,减半收取计5390.50元,诉讼保全费3870元,均由**、***负担。公告费300元,由江***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本案的部分事实审查是否超过其管辖权?2.一审法院关于款项清偿顺序方式的认定是否有误?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无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2016年8月26日,双方对于彼此之间欠款的内容以及还款的时间已经进行了确认,并形成了《工程欠款明细》。在该份明细单中明确载明了欠付的款项内容为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13万元、淮安三层零点KTV装修工程款83万元、零星维修工程款1万元以及2015年**借款10万元,合计欠款为107万元,并在总欠款金额明确的基础上约定了分段还款计划。本院认为,该份《工程欠款明细》应当视为双方形成了一个整体结算内容,上诉人现主张将已经形成整体结算内容的单据中不同性质的款项作为多个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既无必要,也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和负担,故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仅以零点KTV装修工程款为83万元,金额远大于其他欠款金额,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从而认为已付款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该笔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对于“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理解为债务的利息等金额较高,而非债务的本金标的大;另外,双方就包括华西别墅装修工程款、零星维修工程款、**借款及本案所涉装修工程款在内的债务形成一张结算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并无必要对偿还的款项进行拆分,故一审法院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量,认定已付款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包括返还**借款10万元在内的相关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