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财保31号
申请人:马鞍山宁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水冬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力,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琳,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远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宁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宁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宁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宁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崔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