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952号
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27985542K。
法定代表人:潘远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黄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v>
法定代表人:凌岳,镇长。
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黄池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冰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瑞雯
书记员陶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