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6561号
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