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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博广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远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鑫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宋文胜
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
人民陪审员  孔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