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远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鑫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宋文胜
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
人民陪审员 孔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