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新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39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贺飞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88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83907.76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经与申请人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郭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