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0748号
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968元,剩余10968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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