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0744号
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青羊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C4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K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8元(原告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2689元,剩余2689元由原告原告成都兴伟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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