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033号
原告:陕西亿昊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瑞都小区7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荣华国际商务中心1幢1**10层1100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
原告陕西亿昊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陕西亿昊德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昊德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亿昊德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