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861号
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14号楼1**3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荣华国际商务中心1幢1**10层1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5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014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