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0140号 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43594.42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锦泰华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43594.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