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禧润**(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2幢1**10层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许继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禧润**(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