禧润嘉鸿(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006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禧润**(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禧润**(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400元,退还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单  娅  娜 审  判  员    郝      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强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