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006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禧润**(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禧润**(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400元,退还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单 娅 娜
审 判 员 郝 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强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