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6714号
原告:亚新工程顾问(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402-406号德兴大厦6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莫仁维,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愚路XXX号XXX楼3A·3B·3C。
法定代表人:产正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婕,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新工程顾问(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亚新工程顾问(国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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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慧莉
审 判 员 蔡文霞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