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荆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荆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荆门市荆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有权利人钟祥市胡集镇雪勤石料经营部在公告期内持有承兑汇票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荆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