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423民初737号
原告:中咨青楚工程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广福路南悦城3栋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306274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永春村白帕组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358239570X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中咨青楚工程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楚公司”)与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维西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10月26日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10月24日,原告青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楚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咨青楚工程技术(云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7元,减半收取3308.5元,由原告中咨青楚工程技术(云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