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抚州市东乡区聚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民初1661号
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99号赣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1796N。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卿,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抚州市东乡区聚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汽贸城5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71196844W。
法定代表人:刘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聚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户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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