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海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1796N。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奕彬,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海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栋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997862946。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海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洪仲裁字第00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74976.20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海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到其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程序,待符合条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建军
审 判 员 魏晓钢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余海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