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02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九江市彭泽县人,教师,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飞,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99号赣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1796N。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粤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飞,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计人民币223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施救费170元及鉴定费11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3日,原告驾驶赣G×××××号小轿车由彭泽县往九江,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470KM+500M路段时,车辆被高速公路路面一不明物体碰擦,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的事故。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合理赔偿,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赣粤高速公路公司辩称:被告不是涉案事故的侵权方,只是道路的管理方;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履行了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车辆购买了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对双方无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8月23日22时1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赣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景德镇往九江方向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470KM+500M处慢车道时,车辆底部与路面一物体发生刮碰,造成赣G×××××号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现场报警,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五大队出具赣公交证字[2020]第3632051202008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单方委托九江守正机动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九守正评字[2020]第522号《九江守正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被评估车辆赣G×××××大众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评估为22398元,鉴定费1100元。原告实际支付修理费8195元及拖车费170元。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1、被告对高速公路养护巡查职责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被告辩称其不是事故的侵权方,仅是道路的管理方,但其仅提交了九景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而该记录均为单方制作并手工填写,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据此辩称其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并已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了日常巡查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吴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告对高速公路路面出现不明物体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时,应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养护巡查管理不当之责;2、原告财产损失金额如何认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系原告单方委托,且原告实际支付修理费用仅为8195元,拖车费170元,故应按其实际损失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九江守正机动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报告书》、九景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记录、增值税发票、微信转款记录、高速救援发票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时,即与被告达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被告有及时巡视和清理路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高速公路通行时安全、畅通。原告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不明物体,导致车辆损失时,被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实际维修费用8195元及道路救援拖车费170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3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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