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民初424号
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1796N,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99号赣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宣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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