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速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1129号 原告: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邮巷12号东星家园A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速递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岐山社区机场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东南50米。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环信息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速递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环信息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拆卸、搬迁、安装、改造、调试费用108.82万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7133元(以108.8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实际损失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环信息公司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邮政速递湖南分公司答辩要点:1、该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项目总价或单价,故委托第三方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设备拆卸、搬迁、安装、改造、调试的结算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1048300元,请求法院予以采纳;2、对于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9年7月,原告明环信息公司承接了被告国际业务分公司及航空邮件处理中心的设备拆卸、搬迁、安装、改造、调试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新增了其它的设备搬迁项目;2019年9月28日,原告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未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对施工的单价、总价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一直未办理结算; 2、被告委托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长沙邮区中心局搬迁项目的结算金额进行审核,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出具湘致诚2022年审字22089号审核报告,建议含税总金额为1048300元,原告对该审核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以该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虽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原告已实际完成了项目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应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款项金额已由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湘致诚2022年审字22089号审核报告,建议含税总金额为1048300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此金额作为结算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认可1048300元。 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其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速递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拆卸、搬迁、安装、改造、调试费用共计10483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18元,减半收取7509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速递分公司负担7117元,原告长沙明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