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湘1124民初506号原告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24民初506号
原告: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道县胜利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住所地:道县五里牌。
经营者:龚财元,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道县。
原告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志,被告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经营者龚财元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装饰义务,并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按日0.1%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共8941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承包道州家具建材厂14#、15#、16#、17#、18#栋的外墙G.R.C及E.P.S构建装饰工程项目,约定由被告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总造价约485942元,工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1%赔偿违约金等义务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及部分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人为的窝工、误工,到2018年年底,部分工程无法按时、按量完成,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施工义务,被告依然不予执行,反而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外所谓的进度款,无奈诉诸法律。综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停工,被告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合同义务,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依法承担逾期违约金89413元。
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辩称:1、原告说我方人为窝工、误工与事实不符;2、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多次催促未果,不是被告想违约,是被告无力过多垫付材料费用及工人工资,不得已停止施工;3、被告想息事宁人,春节后在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继续为原告进行工程施工,目前项目已全部完工,但原告反而将被告诉诸法律,属颠倒事实,现被告诉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4936元;4、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是由于原告原因导致,原告提出的违约金89413元,被告不认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书》,该《装饰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第二条:工程造价:1、工程总造价为:约48594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玖佰肆拾贰元,详见工程预算表。(税金由甲方负责)。2、如在施工中需增减工程项目,合同总价应作相应调整。第三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70天。(根据甲方进度调整)。2、本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25日。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定金10000元。2、每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总工程款的60%。3、工程安装完成四栋后付清已完工四栋总工程款的95%后再进行余下工程的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5%余款甲方在18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第七条:工程验收。5、因甲方原因使局部项目无法竣工的,不应影响整个工程验收,未竣工部分由双方商定缓验日期,整个工程结算不受影响。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赔偿逾期违约金。2、甲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责任(如支付工程款、保证施工条件和非乙方施工环节的工期),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部分价款0.1%赔偿逾期违约金......”。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10000元和15万元工程款,另陈述支付6万元未提供证据。2018年11月27日被告编制了一份《已完成工程量》清单,要求原告验收按进度付款,原告未予理睬。为此,双方为完成工作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把工程扫尾工作做完。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合同书》、《已完成工程量》、《转账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9413元违约金,因原告在被告出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未及时组织人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未及时结算工程进度款,对工程延误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继续履行原、被告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装饰义务,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湖南省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计1017.5元,由被告道县圣通欧式构件厂承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额101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尚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义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