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7761号
原告:***,男,193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周淳尚,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新皓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砚山路5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艺产业院内A区1栋一、二层。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新皓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前,主动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