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464号
原告:***,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西郭庄村1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沙河站镇***村27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2119********。
被告:青岛新皓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长江二路386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壮,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新皓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青岛新皓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需要重新鉴定,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皓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484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