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51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纽普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HNJY3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印宏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财775080仆,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幸福路98-17号。
法定代表人:牟维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8900147A,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纽普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
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