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4651号
原告:***,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北京农信互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7层1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农信互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