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3612号
原告:***,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被告:北京农信互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7层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827412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农信互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信互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农信互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2019年6月入职,担任ERP项目实施,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二、报销款情况: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曾垫付出差期间住宿、交通费用共计3653.49元。2020年7月,在本案诉讼期间农信互联公司向***支付了该笔费用。
三、仲裁请求:***以要求农信互联公司支付差旅费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四、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9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农信互联公司支付我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差旅费用报销款3653.49元。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曾垫付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9日出差期间的差旅费3653.49元,农信互联公司于2020年7月已向***支付了上述费用。***再行要求农信互联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差旅费用报销,缺乏事实依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〇年 十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