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9民初344号之二
原告:新疆天威建达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东路支一巷8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6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天威建达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楚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威建达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威建达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威建达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06元,由原告新疆天威建达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