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科鑫机械加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4568号
原告:***鑫机械加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9号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5893597287。
法定代表人:马志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正,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梅,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西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346785743。
法定代表人:杨世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机械加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机械加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鑫机械加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