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与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9735号
原告: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99号汇都国际二期D栋25楼2505号。
负责人:杨会明,系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孔生,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西三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原告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4元减半收取5292元由原告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