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5272号
原告: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2319T。
法定代表人:张天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群,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西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346785743。
法定代表人:杨世宽。
原告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寒
书记员张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