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2民初20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案涉《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中,虽有协议管辖条款设置,但合同书内容是被上诉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未实际与上诉人协商该协议管辖条款内容,也未对该条款内容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根据借款主合同与担保从合同的诉讼管辖一致性,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排除了上诉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应属无效。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甲方)与原审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应予适用。上述合同甲方即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