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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23号。
负责人:廖根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樟飞,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樟荣,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樟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一审原告:***,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一审第三人: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姜宇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樟飞、吴樟荣,一审原告***,一审第三人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方 明
审 判 员  郑向华
审 判 员  王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