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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60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华,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爱芝,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君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金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