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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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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32号
原告:***,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鲁翠,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宜宸,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钱丽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君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金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