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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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珍双,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男,1992年7月8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德胜街582号。
法定代表人:钱丽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星,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必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