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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28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川路677号3幢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397285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策,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以其与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