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28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川路677号3幢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397285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策,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以其与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